2011年3月,绩溪县某中学高三学生孙某(17岁)伙同程某(20岁)共同盗窃一辆价值1800元的摩托车,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绩溪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,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,程某与孙某涉嫌盗窃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但孙某系未成年人,又是在校学生,且面临高考,若轻易提起公诉,可能使孙某丧失学习机会。为此,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分案处理,将已年满十八周岁的程某先行提起公诉,而对孙某则启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品行调查程序,就其性格特点、家庭环境、成长经历、社会交往、在校表现、案发前后的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展开调查。通过了解走访,检察官得知,孙某从小在家较为听话,在校听从老师教诲,案发前无不良记录。自其与姐姐租住县城求学后,因父母长期外出打工,缺少家庭管教,自身约束力差,在交友不慎的情况下,一时糊涂触犯法律。案发后其已深刻认识到罪行,积极悔改,表现良好,其家属也充分认识到在家庭教育上的缺失,表示要配合学校加强管教。鉴于上述原因,绩溪县检察院认为孙某具备帮教和挽救的条件,遂于4月22日对孙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据悉,自2007年以来绩溪县检察院一直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工作,在未成年人犯罪专人办理、未成年人犯罪分案处理、未成年人犯罪回访帮教等办案机制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多次尝试。特别是今年以来,该院明确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批准逮捕、提起公诉前品行调查和回访监督制度,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要注重教育、引导和感化,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,使其学法、懂法,真正认罪服法,悔过自新;对不批捕、不起诉的青少年坚持诉前品行调查、回访监督制度,定期了解情况,预防重新犯罪,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。 |